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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更㈠字第2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葉珊谷

原告
即上訴人
李俊明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複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吳怡德律師

杜青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俊明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十三萬七千七百二十元。

李俊明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三十五萬五千三百九十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原告李俊明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萬7720元:原告與被告李俊蔚、李子晴、李俊慶、李彥瑩、李世有、李俊弘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9萬9208 元,惟綜上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55萬8210元(如附表一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6928元,扣除原告前繳之9萬9208 元,原告應再補繳13萬77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二、上訴人李俊明應補繳第二審上訴費用35萬5392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蔚、李子晴、李俊慶、李彥瑩、李世有、李俊弘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利益為2555萬8210元,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5萬5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一:被繼承人李泰雄之遺產範圍

附表二:被繼承人李祖壽遺產範圍

附表三:被繼承人蔡林絹遺產範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項              目 價值(元)      備     註 1 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存款2015元 2015 本院106年度重家訴9號卷第18、1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2 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款1533元 1533  3 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存款9萬399元 9萬399  4 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存款5920元 5920  5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款2318元 2318  6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款2萬1350元 2萬1350  7 玉山銀行營業部存款8萬1720元 8萬1720  8 玉山銀行嘉義分行存款2萬6865元 2萬6865  9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建成分行存款1784元 1784  10 中華郵政嘉義民權路郵局存款2959元 2959  1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存款8847元 8847  12 兆豐銀行中山分行存款1765元 1765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2萬9344元 2萬9344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1092元 1092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存款1萬8768元 1萬8768  1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存款1萬3503元 1萬3503  1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存款6566元 6566  1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存款641元 641  1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存款112元 112  2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存款569元 569  2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存款9596元 9596  22 安泰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存款1399元 1399  23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款134元 134  24 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款939元 939  25 玉山銀行營業部應付未付利息41元 41  2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應付未付利息2元 2  27 台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31股 1527  28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731股 4萬3967  29 台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9股 668  30 華興火柴廠股份有限公司78萬6150股 0  31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9000股 2萬1809  32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55股 8646  33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93股 4萬6084  34 嘉友投資有限公司315萬股 0  35 永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0萬股 0  36 嘉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71萬4000股 0  37 出售寶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60萬股 9781萬1874  38 被繼承人李泰雄所依法繼承父親李祖壽及母親蔡林絹之遺產 8064萬2712 1、本院106年度重家訴9號卷第15頁原告起訴狀之附表一編號34(被繼承人李祖壽遺產項目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蔡林絹遺產項目如附表三所示)。 2、被繼承人李祖壽遺產總額為4億1058萬3934元,李泰雄應繼分為6分之1即6843萬656元(4億1058萬3934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被繼承人蔡林絹遺產總額為6106萬281元,李泰雄應繼分為5分之1即1221萬2056元(6106萬28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計算式:8064萬2712元(6843萬656+1221萬2056)。   合計:1億7890萬7468元  說明:原告應繼分為7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55萬8210元(計算式:1億7890萬746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編號          項         目 價值(元)      備           註 1 嘉義市○段0○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於附表二編號17 計算 本院106年度重家訴9號卷第82至86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2 嘉義市○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同上  3 嘉義市○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同上  4 嘉義市○區○○路000號房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3萬7500(無保存登記,本院卷一第28頁)  5 嘉義市○區○○路000號房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於附表二編號17 計算  6 玉山銀行(營業部)存款1075元 1075  7 玉山銀行(營業部)存款14萬6403元 14萬6403  8 華南銀行(大安)存款3萬4537元 3萬4537  9 華南銀行(嘉南)存款12萬3893元 12萬3893  10 華南銀行(嘉南)存款1萬4980元 1萬4980  11 玉山銀行(嘉義分行)存款6939元 6939  12 嘉義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款8萬9324元 8萬9324  13 嘉義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款3433元 3433  14 世華銀行(臺北分行)存款5106元 5106  15 世華銀行(臺北分行)存款1萬5057元 1萬5057  16 華南銀行(嘉義分行)存款3485元 3485  17 華南銀行(嘉義分行)存款4萬2872元 4萬2872  1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60萬股 2億6235萬0000  19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李祖壽名義)159 股 645萬4156  20 永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祖壽名義)14萬股 109萬7600  21 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李祖壽名義)3萬195股 54萬5019  22 興華火柴廠股份有限公司(李祖壽名義)8萬8250 股 191萬612  23 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300股 3萬0000  24 嘉義第四信用合作社150股 1萬5000  25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祖壽名義)1股 66萬0000  26 南投縣高爾夫俱樂部(李祖壽名義)1股 2萬0000  27 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蔡林絹名義)12萬1814股 219萬8742  28 興華火柴廠股份有限公司(蔡林絹名義)2萬7010 股 58萬4766  29 嘉義市第二信用合作社60股 6000  30 臺火股份有限公司(李祖壽名義)3萬505股 152萬5250  31 臺火股份有限公司(蔡林絹名義)2萬5788股 128萬9400  32 玉山銀行營業部 1865萬0000  33 出售富利、永利、永嘉股票 2518萬0000  34 出售台火股票 90萬4500  35 世華銀行存款4萬352元 4萬352  36 嘉市一信存款38萬711元 38萬711  37 臺火股票 72萬4650元  38 臺火股票 939萬5150元  39 成長股票 175萬2600元  40 國產股票 68萬7042元  41 遠百股票 188萬2380元  42 華紙股票 149萬400元  43 玉山銀行(李祖壽文教基金)存款7000萬元 7000萬0000  44 贈與李泰賢現金1200萬元 生前贈與財產,不予計入遺產範圍  45 贈與李泰雄現金5560萬2944元   46 贈與蔡林絹玉山銀行營業部存款1828萬元   47 贈與林李碧珠玉山銀行股票,價值233萬2000元   48 南寶鄉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球證)1股 0  49 臺豐興業公司 0  50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  51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0  52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保管箱I2541 28萬5000  53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 0  54 臺南縣高爾夫俱樂部會員證1張 0  55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證 0    合計:4億1058萬3934元
編號           項         目 價值(元)       備           註 1 嘉義市○區○○路000○00號房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39萬6200(無保存登記,本院卷一第28頁) 本院106年度重家訴9號卷第87至89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2 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存款9萬8402元 9萬8402  3 合作金庫銀行敦化分行存款32萬9969元 32萬9969  4 嘉義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款11萬3695元 11萬3695  5 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款5034元 5034  6 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款1萬8798元 1萬8798  7 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款204元 204  8 永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 984萬5208  9 華興火柴廠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 171萬3096  10 永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 387萬2147  11 富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 198萬2280  12 寶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 2942萬5564  13 嘉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 1322萬4684  14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 3萬0000  15 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投資 5000  16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3000股 0  17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證1張 0  18 擊球權指名會員1股 0    合計:6106萬2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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