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俊明 住日本大阪府大阪市○○區○村0○○0○
- 訴訟代理人
- 陳學驊律師
- 複代理人
- 梁恩泰律師
- 0號
吳怡德律師
杜青芬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俊蔚、李子晴、李俊慶、李彥瑩、李世有、李俊弘間因本院106年度重家訴更㈠字第2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起訴僅繳納部分第一審裁判費,嗣經本院判決後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核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萬7720元,並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5萬5392元,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397號裁定,駁回上開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抗告並已確定,就上開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後,亦經高本院以109年度家抗更一字第3號裁定本院上開核定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自為核定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293萬6326元確定在案,是本院上開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已失所附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77條之13規定,核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萬8808元。準此,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萬7720元,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萬8808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