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原告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被告
奇異亞洲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榮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陳緯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仲裁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係有明定。

二、本院前以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應於收受停止訴訟之裁定之翌日起14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逾期即駁回本訴。茲上開裁定業已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民事送達證書附於該院106年度抗字第1658號抗告事件卷宗可稽。原告於本院前揭裁定確定後逾14日期間猶未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事由,爰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撤銷本院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依仲裁法前揭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