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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11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顯係提起全部上訴,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1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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