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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
    張哲平

  • 原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張哲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羅興華即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萬3,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萬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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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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