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6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被告
- 浚亨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梁麗純
- 被告
- 人
- 被告
- 練建興
簡逸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5日年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