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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賴錦華林修平許峻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睿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彰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王小玲

      莊盛豐

上列當事人因106年重訴字第1109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8萬8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2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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