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
- 原告
- 葉時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正律師
- 被告
- 葉馨徽
- 被告
- 葉耀鴻
- 被告
- 葉士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辛佩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轉讓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541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將登記於訴外人葉清祿、萬美雪名下之承鑫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740萬元、200萬元,被告葉馨徽將登記於其名下之承鑫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70萬元,均轉讓原告。審酌被告住所地分別在高雄市鹽埕區、前鎮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