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02號
- 原告
- 寶島好行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潔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106年度重訴字第12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7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