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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1號

上訴人
力雲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建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號子青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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