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薛嘉珩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施又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曹甄秝 被 告 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發 被 告 施又新 林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萬捌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玖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系爭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二、又被告施又新、林碧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利公司)於106年5月10日邀同被告施又新、林碧華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及撥款申請書,向原告借得借款共9,043,586元。其個別 之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應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多利公司自 106年8月18日起其未依約清償,迄今累計欠款6,808,361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未果,原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施又新、林碧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明細暨臺幣請求明細表1件、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1件、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1 件、撥款申請書1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1件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榮發雖到庭陳稱:伊近日才擔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債務都不清楚云云,惟有前揭資料為據;被告施又新、林碧華經合法通知,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庭君 ┌────────────────────────────────────────────────────┐ │附表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 │ ├─┬─────┬─────┬────┬───────────┬─────────────┬───────┤ │ │ │ │ │ 利息 │ 違約金 │ │ │編│ 借款本金 │ 積欠本金 │ 最後 ├────┬──────┼──────┬──────┤ │ │號│ (新臺幣) │ (新臺幣) │ 繳息日 │ 年息 │ 起訖日 │逾期6個月以 │逾期超過6個 │ 借款起訖日 │ │ │ │ │ │ │ │內按約定利率│月按約定利率│ │ │ │ │ │ │ │ │10%計 │20%計 │ │ ├─┼─────┼─────┼────┼────┼──────┼──────┼──────┼───────┤ │1 │957,840元 │478,049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11起│自107.3.11起│自106.5.10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0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9.10止 │ ├─┼─────┼─────┼────┼────┼──────┼──────┼──────┼───────┤ │2 │515,760元 │257,411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11起│自107.3.11起│自106.5.10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0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9.10止 │ ├─┼─────┼─────┼────┼────┼──────┼──────┼──────┼───────┤ │3 │598,325元 │479,997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13起│自107.3.13起│自106.5.12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2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9.12止 │ ├─┼─────┼─────┼────┼────┼──────┼──────┼──────┼───────┤ │4 │322,175元 │258,460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13起│自107.3.13起│自106.5.12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2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9.12止 │ ├─┼─────┼─────┼────┼────┼──────┼──────┼──────┼───────┤ │5 │556,400元 │446,363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6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6止 │ ├─┼─────┼─────┼────┼────┼──────┼──────┼──────┼───────┤ │6 │299,600元 │240,349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6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6止 │ ├─┼─────┼─────┼────┼────┼──────┼──────┼──────┼───────┤ │7 │565,370元 │453,559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7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7止 │ ├─┼─────┼─────┼────┼────┼──────┼──────┼──────┼───────┤ │8 │304,430元 │224,224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7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7止 │ ├─┼─────┼─────┼────┼────┼──────┼──────┼──────┼───────┤ │9 │444,600元 │356,673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9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9止 │ ├─┼─────┼─────┼────┼────┼──────┼──────┼──────┼───────┤ │10│239,400元 │192,055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9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9止 │ ├─┼─────┼─────┼────┼────┼──────┼──────┼──────┼───────┤ │11│526,865元 │422,669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21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21止 │ ├─┼─────┼─────┼────┼────┼──────┼──────┼──────┼───────┤ │12│283,698元 │227,592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21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21止 │ ├─┼─────┼─────┼────┼────┼──────┼──────┼──────┼───────┤ │13│717,444元 │575,558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26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26止 │ ├─┼─────┼─────┼────┼────┼──────┼──────┼──────┼───────┤ │14│386,316元 │309,916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26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26止 │ ├─┼─────┼─────┼────┼────┼──────┼──────┼──────┼───────┤ │15│779,688元 │625,492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30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30止 │ ├─┼─────┼─────┼────┼────┼──────┼──────┼──────┼───────┤ │16│419,832元 │336,804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30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30止 │ ├─┼─────┼─────┼────┼────┼──────┼──────┼──────┼───────┤ │17│731,797元 │587,073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7.11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1.11止 │ ├─┼─────┼─────┼────┼────┼──────┼──────┼──────┼───────┤ │18│394,046元 │316,117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7.11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1.11止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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