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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訴訟代理人
曹甄秝
被告
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發
被告
施又新

      林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萬捌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玖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
    ,惟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系爭
    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
    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二、又被告施又新、林碧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利
    公司)於106年5月10日邀同被告施又新、林碧華為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
    、及撥款申請書,向原告借得借款共9,043,586元。其個別
    之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且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應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10%加計違
    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債務本
    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多利公司自
    106年8月18日起其未依約清償,迄今累計欠款6,808,361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未果
    ,原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
    主文。
二、被告施又新、林碧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明細暨臺幣請求明
    細表1件、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1件、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1
    件、撥款申請書1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1件等影本為證,
    核屬相符,被告多利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榮
    發雖到庭陳稱:伊近日才擔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債務都
    不清楚云云,惟有前揭資料為據;被告施又新、林碧華經合
    法通知,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
    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
│附表                                                                              106年度重訴字第1259號 │
├─┬─────┬─────┬────┬───────────┬─────────────┬───────┤
│  │          │          │        │         利息         │          違約金          │              │
│編│ 借款本金 │ 積欠本金 │  最後  ├────┬──────┼──────┬──────┤              │
│號│ (新臺幣) │ (新臺幣) │ 繳息日 │  年息  │   起訖日   │逾期6個月以 │逾期超過6個 │  借款起訖日  │
│  │          │          │        │        │            │內按約定利率│月按約定利率│              │
│  │          │          │        │        │            │10%計       │20%計       │              │
├─┼─────┼─────┼────┼────┼──────┼──────┼──────┼───────┤
│1 │957,840元 │478,049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11起│自107.3.11起│自106.5.10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0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9.10止  │
├─┼─────┼─────┼────┼────┼──────┼──────┼──────┼───────┤
│2 │515,760元 │257,411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11起│自107.3.11起│自106.5.10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0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9.10止  │
├─┼─────┼─────┼────┼────┼──────┼──────┼──────┼───────┤
│3 │598,325元 │479,997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13起│自107.3.13起│自106.5.12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2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9.12止  │
├─┼─────┼─────┼────┼────┼──────┼──────┼──────┼───────┤
│4 │322,175元 │258,460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13起│自107.3.13起│自106.5.12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2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9.12止  │
├─┼─────┼─────┼────┼────┼──────┼──────┼──────┼───────┤
│5 │556,400元 │446,363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6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6止  │
├─┼─────┼─────┼────┼────┼──────┼──────┼──────┼───────┤
│6 │299,600元 │240,349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6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6止  │
├─┼─────┼─────┼────┼────┼──────┼──────┼──────┼───────┤
│7 │565,370元 │453,559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7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7止  │
├─┼─────┼─────┼────┼────┼──────┼──────┼──────┼───────┤
│8 │304,430元 │224,224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7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7止  │
├─┼─────┼─────┼────┼────┼──────┼──────┼──────┼───────┤
│9 │444,600元 │356,673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9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9止  │
├─┼─────┼─────┼────┼────┼──────┼──────┼──────┼───────┤
│10│239,400元 │192,055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9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9止  │
├─┼─────┼─────┼────┼────┼──────┼──────┼──────┼───────┤
│11│526,865元 │422,669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21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21止 │
├─┼─────┼─────┼────┼────┼──────┼──────┼──────┼───────┤
│12│283,698元 │227,592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21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21止 │
├─┼─────┼─────┼────┼────┼──────┼──────┼──────┼───────┤
│13│717,444元 │575,558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26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26止 │
├─┼─────┼─────┼────┼────┼──────┼──────┼──────┼───────┤
│14│386,316元 │309,916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26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26止 │
├─┼─────┼─────┼────┼────┼──────┼──────┼──────┼───────┤
│15│779,688元 │625,492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30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30止 │
├─┼─────┼─────┼────┼────┼──────┼──────┼──────┼───────┤
│16│419,832元 │336,804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6.30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0.30止 │
├─┼─────┼─────┼────┼────┼──────┼──────┼──────┼───────┤
│17│731,797元 │587,073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7.11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1.11止 │
├─┼─────┼─────┼────┼────┼──────┼──────┼──────┼───────┤
│18│394,046元 │316,117元 │106.8.18│2.8118% │自106.8.19起│自106.9.20起│自107.3.20起│自106.7.11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7.3.19止│至清償日止  │至106.11.11止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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