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
- 上訴人
- 莊美英
- 被上訴人
- 鎮威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惟其至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各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徵,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