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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6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68號

上訴人
曾麗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育弘、曾毓芬間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6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2項係分別判命「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曾育弘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將面額300萬元、票據號碼:AA0000000號、發票人為被上訴人曾育弘之支票壹紙返還予被上訴人曾育弘。」,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6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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