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
- 原告
- 丞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林新瑢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興
- 被告
- 城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城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零陸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