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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

返還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

原告
丞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林新瑢
訴訟代理人
張家興
被告
城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城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零陸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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