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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林維斌

  • 當事人
    米淑美嘉聖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米淑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聖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被 上訴人 被   告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石家杰 陳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以上訴先位聲明即以新臺幣(下同)5,700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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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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