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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林玲玉

  • 當事人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75號 上 訴 人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莫妮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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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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