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91號
- 原告
-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
- 被告
- 台灣艾默生網絡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立人(LAP YAN ALLAN CH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4,8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