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0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周麗寬
- 被告
- 美圓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翊鳳
- 被告
- 張宇君
蘇敬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判決誤載之內容 │ 更正後之正確內容 │ ├──┼──────────────┼──────────────┤ │ 1 │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㈠、⒈第│「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 │四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清償」 │ │ │息。」之記載 │ │ ├──┼──────────────┼──────────────┤ │ 2 │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㈠、⒉第│「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 │ │四行,「本金按月平均攤還」之│清償」 │ │ │記載 │ │ ├──┼──────────────┼──────────────┤ │ 3 │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㈠、⒊第│「原告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年利│ │ │四行,「原告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2.7%計算」 │ │ │率2.7%計算」之記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