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奕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參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3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參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