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徐福彰
- 原告邱素蘭
- 被告正弘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原 告 邱素蘭 被 告 正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3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應再補繳409,436元(409,936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09,436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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