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 原告
-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梓炫
- 訴訟代理人
- 賴中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伍徹輿律師
- 被告
-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 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凌豪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孫慧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