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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0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2,8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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