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文成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邱信德律師
陳修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等行政法院移轉管轄前來,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9億9千萬元(見行政法院卷一第13頁、卷二第121、122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5萬6千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千元外,尚應補繳3,414萬8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