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鍾淑慧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邱信德律師

      陳修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等行政法院移轉管轄前來,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9億9千萬元(見行政法院卷一第13頁、卷二第121、122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5萬6千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千元外,尚應補繳3,414萬8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