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 上訴人
- 慈雲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潘芳中
- 上訴人
- 孫玉霞
- 被上訴人
- TAO JIAN(中文名陶冬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畫作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10月18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