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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寰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Must Win International Co.,Ltd.、東莞百事威房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為美金25萬元即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845 萬元(計算式:美金25萬元×原審起訴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金賣出現金匯率33.8=84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9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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