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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 當事人
    王凱平麥修仁威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07號原   告 王凱平 原   告 麥修仁 被   告 威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威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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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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