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陳建廷
- 當事人王凱平、麥修仁、威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07號原 告 王凱平 原 告 麥修仁 被 告 威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威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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