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仁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535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43 萬1,212 元,折合新臺幣為1,077 萬5,132 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6 年4 月26日人民幣1 元現金賣出匯率4.432 新臺幣計算,2,431,212 ×4.432 ≒10,775,1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60,2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