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 原 告
-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為城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政律師
- 複 代理人
- 陳偉強律師
- 原 告
-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為城
- 訴訟代理人
- 方瓊英律師
- 徐志明律師
- 複 代理人
- 許景翔律師
- 李佳倫律師
- 洪婉珩律師
- 原 告
-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法蘭德建設股份有限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為城
- 訴訟代理人
- 陳錫川律師
- 丁志達律師
- 被 告
- 豆穌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興隆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淑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具狀追加豆穌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興隆分公司為被告(見本院卷八第375-385頁),請求該分公司自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房屋內遷出,並與其他被告連帶給付不當得利。惟該分公司已於同年12月22日廢止登記,有其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九第231頁),GOOGLE地圖亦記載其門市永久停業(見本院卷九第233頁)。因分公司僅係為程序上之便利而被賦予當事人能力而已,於實體法上並非權利主體,廢止時亦不適用公司法關於清算之規定,應認該分公司經廢止後即無當事人能力。原告就該分公司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為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