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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方祥鴻黃鈺純王沛元

原 告
華城開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偉強律師
原 告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景翔律師
李佳倫律師
洪婉珩律師
原 告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法蘭德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丁志達律師
被 告
高清𡍼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一審)
鍾佩君律師(二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高清塗」之記載應更正為「高清𡍼」。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高清塗」,其姓名應寫作「高清」,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查。爰裁定更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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