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 上訴人
- 周品均
- 被上訴人
- 鄭景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東京著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宏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京著衣公司)409萬4208股股份,並向東京著衣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將上訴人登記為東京著衣公司409萬4208股股份(下稱系爭股份)之股東。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目的在於取得系爭股份之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股份起訴時之價額即每股24元定之(見本院卷一第135頁),故核定為9826萬0992元(計算式:409萬4208股×24元=9826萬0992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826萬0993元(計算式:9826萬0992元+1元=9826萬099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1萬5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