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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原告
簡宥姍
原告
鄒德馨
原告
鄒高寶珠
原告
鄒國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告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簡宥姍、鄒德馨、鄒高寶珠、鄒國華等四人起訴未分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9,704元、42,085元、20,800元、20,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4月24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饒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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