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 原告
- 簡宥姍
- 原告
- 鄒德馨
- 原告
- 鄒高寶珠
- 原告
- 鄒國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勝新律師
- 被告
-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簡宥姍、鄒德馨、鄒高寶珠、鄒國華等四人起訴未分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9,704元、42,085元、20,800元、20,8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4月24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春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