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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09號

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郭思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謙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穎志等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09 號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捌拾捌萬零柒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陸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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