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郭思妤
- 法定代理人陳同
- 原告謙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0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謙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穎志等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09 號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捌拾捌萬零柒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陸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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