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逸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雍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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