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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姜悌文林幸怡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逸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雍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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