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逸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雍偉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21 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7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