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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給付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懋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純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1月1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2,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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