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懋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純純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緯創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2 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