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陳堂麒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益帖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71號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益帖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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