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承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成樑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成樑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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