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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天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凱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正智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參加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煒倫律師
被告
李銘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被告
黃子紳(原名:黃志成)
被告
張勛逵
被告
張家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被告
邱治群
被告
黃美芳
被告
柯齡蘭
被告
戴俊成
被告
莊炎杰
被告
羅能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鄧凱元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宗奇律師
被告
官林(原名:官月琴)
被告
許鴻展
被告
吳萬發
被告
蘇麗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洪源謙
被告
郭進國
被告
張秉彥(原名:張立杰、張秝截、張利潔)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
被告
賣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秦
被告
張芳源
被告
竹柏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竹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緯綸
法定代理人
林柏駿
被告
齊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慶隆
兼法定代理人
潘玉鳳
被告
積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昱富
被告
杜拜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如
被告
葉易奇(即葉國炳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葉建民(即葉國炳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被告
鍠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志偉
被告
陳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5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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