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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陳威帆
  •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7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陸怡君律師 複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民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KINGKONG DEVELOPMENTINC.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理 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 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列被告KINGKONG DEVELOPMENT INC.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許金龍,惟許金龍僅係前開公司於本國境內之投資代理人,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卷宗可憑,而原告復未能提出被告KINGKONG DEVELOPMENTINC.公司之登記資料以實其說,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 已不合程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KINGKONG DEVELOPMENT INC.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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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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