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91號
- 原告
- 傅應龍
- 訴訟代理人
- 高傳盛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巧玲律師
- 被告
- 顧定軒律師(即陳功源之遺產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珈嫚
- 被告
- 林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余忠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雅芳律師
- 被告
- 豪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超越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被告
- 共同法定代
- 兼上列被告
- 理人 郭光倫
- 上列三被告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 林承毅律師
- 被 告 緯騏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陳鵬騏
- 上列二被告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任俞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