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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泰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7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星期日而順延,故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1 │安倉營造股│第一商業銀│105年4月30日│214,745元 │HA1226896 ││ │份有限公司│行光復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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