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
    鍾勝光

  • 當事人
    傲勝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24號聲 請 人 傲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勝光 送達代收人 郭麗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陳惠娟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2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傲勝有限公│臺灣土地銀│106年4月30日│32,700元 │CT1715133 │ │ │司 鍾勝光│行信義分行│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