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海必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賢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7號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林良惠│玉山商業│105年9月30日│116,500元 │CA9486130 ││ │ │銀行長春│ │ │ ││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