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12號
- 聲請人
- 陳曜儒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1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01│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1458-3│ 1 │1000│├──┼─────────┼───────┼──┼──┤│0002│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29439-1│ 1 │1000│├──┼─────────┼───────┼──┼──┤│0003│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1133-1│ 1 │ 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