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14號
- 聲請人
- 橙藍行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柏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00 號公示催告。
二、經查,前揭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新聞紙,支票發票人欄雖僅載明「橙藍行動有限公司」,漏載法定代理人「劉柏瑋」,惟關於發票公司、支票號碼、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等涉支票同一性之內容均正確登載無誤,且公告之當事人欄,亦載明橙藍行動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劉柏瑋,尚不影響證券之特定,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橙藍行動有限│國泰世華商業│106年3月15日│400,000元 │AB0159468 │ │ │公司 劉柏瑋│銀行建國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