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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1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解怡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18號

聲請人
永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良
代理人
蔡嘉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編號1 所示票據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8日屆滿;如附表編號2 所示票據則於同年8 月1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118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新臺幣)│ │ │利期間│├──┼─────┼──────┼─────┼──────┼─────┼───┤│ 1 │永皓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35,000元 │106年6月5日 │BQ0183663 │4個月 ││ │司 黃國良│銀行信義分行│ │ │ │ │├──┼─────┼──────┼─────┼──────┼─────┼───┤│ 2 │永皓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35,000元 │106年5月5日 │BQ0183662 │3個月 ││ │司 黃國良│銀行信義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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