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18號
- 聲請人
- 永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良
- 代理人
- 蔡嘉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編號1 所示票據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8日屆滿;如附表編號2 所示票據則於同年8 月1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118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新臺幣)│ │ │利期間│├──┼─────┼──────┼─────┼──────┼─────┼───┤│ 1 │永皓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35,000元 │106年6月5日 │BQ0183663 │4個月 ││ │司 黃國良│銀行信義分行│ │ │ │ │├──┼─────┼──────┼─────┼──────┼─────┼───┤│ 2 │永皓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35,000元 │106年5月5日 │BQ0183662 │3個月 ││ │司 黃國良│銀行信義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