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37號
- 聲請人
- 小火星映像制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4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3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大象影片製作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臺北│106年6月5日 │577,500元 │5726968 │ ││ │司 張乾達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