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19號
- 聲請人
- 豐達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維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1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博瑞達國際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6年5月25日│330,750元 │SMA0748172││ │司 │三民分行 │ │ │ │└──┴────────┴────────┴──────┴─────┴─────┘